安全可靠的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是否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安全可靠的电子签章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电子签章公司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章时,属于电子签章人专有。
电子签章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章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章与电子签章人安全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它是电子签章人在签名过程中掌握的核心数据。只有通过电子签章制作数据的归属判断,才能确定电子签章与电子签章人之间的同一性和准确性。
因此,一旦电子签章制作数据被他人占有,则依赖于该电子签章制作数据而生成的电子签章有可能与电子签章人的意愿不符,显然不能视为安全可靠的电子签章。
2、签署时电子签章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章人控制。
这一项规定是对电子签章过程中电子签章制作数据归谁控制的要求。这里所规定的控制是指基于电子签章人的自由意志而对电子签章制作数据的控制。
在电子签章人实施电子签章行为的过程中,无论是电子签章人自己实施签名行为,还是委托他人代为实施签名行为,只要电子签章人拥有实质上的控制权,则其所实施的签名行为,满足本法此项规定的要求。
3、签署后对电子签章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采用数字签名技术的签名人签署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验证其所收到的数据电文是否是发件人所发出,发件人的数字签名有没有被改动。倘若能够发现发件人的数字签名签署后曾经被他人更改,则该项签名不能满足本法此项规定的要求,不能成为一项安全可靠的电子签章。
4、签署后对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签章的一项重要功能在于表明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的内容,而要实现这一功能,必须要求电子签章在技术手段上能够保证经签名人签署后的电文不被他人篡改。否则,电子签章人依据一定的技术手段实施电子签章,签署后的电文被他人篡改却不能够被发现,此时出现的法律纠纷将无法依据本法予以解决。
电子签章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要符合本法规定的安全可靠的电子签章的要求,必须保证电子签章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都能够被发现。
一项电子签章如果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可以视为安全可靠的电子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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